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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最新解答:新保险合同准则三个实务问题解读
2026-05-09 7528 返回列表

财政部会计司近日发布实施问答,针对新保险合同准则执行中的三个具体问题给出明确口径。以下结合官方解答进行梳理分析。



问题一:应收保费要不要计提减值


官方明确分两种情况处理。


对于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保险合同组成部分所形成的应收款项,比如应收保费,其现金流量属于履约现金流量的一部分,企业在计量保险合同负债时已经考虑了应收款减值的影响,因此这类应收款项不需要再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减值。


而对于经分拆后不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的组成部分所形成的应收款项,如果被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则应当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法进行减值会计处理。



问题二:折现率确定方法改变属于何种变更


实务中有的保险公司将折现率确定方法从自上而下改为自下而上。官方明确指出这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理由是折现率确定方法的改变通常是企业基于市场环境变化或获取的最新信息做出的调整,目的是更合理地反映货币时间价值和金融风险。这种调整不涉及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或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因此不符合会计政策变更的定义,应当按照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三:计提特别储备的万能险如何分类


监管要求万能险计提特别储备,官方明确这一要求不会直接影响合同分类的判断。


判断一个万能险是否属于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仍然要看新保险合同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三个条件是否同时满足:合同条款规定保单持有人参与分享清晰可辨认的基础项目;企业预计将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回报中的相当大部分支付给保单持有人;预计应付保单持有人金额变动中的相当大部分将随基础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


保险公司需要结合具体产品设计、合同条款和产品回报预计结算情况综合判断,特别储备本身不改变判断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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