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清晰界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的保费承担规则,本文将基于国家及广东省现行最新政策展开解读,帮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机构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厘清权责边界,在政策要求与市场实际之间找到平衡,为业务实操提供统一参考。
一、政策依据与官方查询渠道
(一)核心政策文件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2025〕27号,2025年4月2日起施行):明确了高危行业的强制投保范围,以及保费的列支规范。
- 《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计价规则的通知》(粤标定函〔2025〕22号):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安责险费用将纳入安全生产措施费范畴,由建设单位承担。
- 广东省定额解释(粤释26‑7):该文件仅适用于2025年9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且未作补充约定的项目,自2025年9月1日起不再适用,可作为历史项目的费用承担参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为安责险的投保要求提供了根本法律支撑,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主体责任。
(二)官方信息查询入口
- 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
- 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
二、安责险保费承担核心原则
安责险费用承担遵循**“合同约定优先,无约定遵从政策;按行业属性区分,以时间节点划分”**的核心逻辑,兼顾政策合规性与实际操作可行性。
(一)第一步:明确行业投保属性
1. 高危行业(强制投保范畴)涵盖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八大类行业。此类行业必须依法投保安责险,费用承担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
2. 非高危行业(鼓励自愿投保)
包括普通制造业、零售业、服务业等行业。国家鼓励此类企业投保安责险以提升风险保障,但不做强制要求,费用承担由企业自主决策。
(二)分场景费用承担细则
1. 高危行业场景
- 有合同约定:若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已明确安责险的投保主体、费用承担方式,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无合同约定:以2025年9月1日为时间节点执行新规——
自2025年9月1日起,安责险保费纳入安全生产措施费,属于工程造价中的不可竞争费用。建设单位需将该费用计入工程总造价并足额支付;施工单位作为法定投保主体,须以项目为单位足额投保,保费从安全生产措施费中专款专用、据实列支。
2. 非高危行业场景
- 有合同约定:遵循商业自治原则,严格按照各方约定的方式执行。
- 无合同约定: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投保,保费由企业自行承担,不纳入任何法定强制计取的费用范畴。
(三)重要补充与禁止性规定
- ✅ 2025年9月1日后开工的高危行业项目,安责险保费必须单独列项、足额计取,严禁以任何形式让利或取消该项费用。
- ✅ 任何单位不得将高危行业的安责险费用转嫁给一线从业人员或个人承担。
- ✅ 严禁强制非高危行业企业投保安责险,或要求其承担任何相关费用。
三、招标、预算与结算实操口径
(一)高危行业(2025年9月1日后项目)
- 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施工图预算:必须将包含安责险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单独、足额列项,不得遗漏或打折计取。
- 竣工结算:凭实际投保凭证,在安全生产措施费额度内据实列支,不得额外计取或克扣费用。
(二)非高危行业
安责险费用不纳入预算、结算的强制计列范围,由企业自行核算、自主承担,不参与工程造价的法定计取流程。
四、核心结论总结
结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2025〕27号)及广东省最新计价规则,安责险保费承担规则可归纳为:
- 行业区分:仅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属于强制投保范畴;非高危行业鼓励投保但无强制要求。
- 高危行业费用:有合同约定的从约定(不得违反强制投保规定);无约定的,2025年9月1日起由建设单位支付并计入工程总造价,施工单位为法定投保主体。
- 非高危行业费用: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投保及费用承担方式。
- 禁止行为:严禁将保费转嫁给从业人员,严禁强制非高危行业企业投保。
